第十條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數字縮微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復制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十條檔案館可以通過閱覽復制和摘錄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檔案。國家檔案館應當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程序等,在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相關信息,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國家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管的尚未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第十條檔案法第十條所稱檔案的公布,是指通過下列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通過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公開出版;通過電臺電視臺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公開傳播;在公開場合宣讀播放;公開出售散發或者張貼檔案復制件;在展覽展示中公開陳列。第十條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后公布,或者報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保存在各單位檔案機構的,由各單位公布;必要時,應當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利用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單位同意,均無權公布檔案。--檔案館對寄存檔案的公布,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第十條國家檔案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需求,開展館藏檔案的開發利用和公布,促進檔案文獻出版物檔案文化創意產品等的提供和傳播?!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最新版2024年3月1日生效。第條國家加強檔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檔案學等相關專業。第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興辦實體資助項目從事志愿服務以及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等形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檔案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提供行業服務,開展學術交流和檔案相關科普教育,參與政策咨詢和標準制定等活動。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指導。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對檔案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宣傳教育交流合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在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將重要或者珍貴檔案捐獻給國家的;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長期從事檔案工作,表現突出的。第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十條國家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檔案法第條第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部門規章檔案工作具體方針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國家檔案事業發展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管理的群團組織中央企業以及中央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組織開展檔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檔案法第條第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檔案法第條第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依照檔案法第條第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導本單位相關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統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第章總則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條檔案法所稱檔案,其具體范圍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檔案,其具體范圍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第條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檔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環節。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機構,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并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預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檔案工作,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第條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第條中央國家機關經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國家機關經本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屬于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移交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由于單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經協商可以提前交有關檔案館保管。第十條檔案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檔案館通過前款規定方式收集檔案時,應當考慮檔案的珍稀程度內容的重要性等,并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檔案利用條件。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屬于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捐獻給國家檔案館。國家檔案館應當維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和查閱利用規范,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火防盜防水防光防塵防有害氣體防有害--生物以及溫濕度調控等必要的設施設備;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和管理;根據需要和可能,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需要的設施設備;編制檔案目錄等便于檔案查找和利用的檢索工具。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保管,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國家檔案館依法接收檔案所需的庫房及設施設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第章總則第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條檔案法所稱檔案,其具體范圍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檔案,其具體范圍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第條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檔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環節。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檔案機構,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并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預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本單位檔案工作,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第條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第條中央國家機關經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國家機關經本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第條國家加強檔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立檔案學等相關專業。第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興辦實體資助項目從事志愿服務以及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等形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檔案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誠信建設,提供行業服務,開展學術交流和檔案相關科普教育,參與政策咨詢和標準制定等活動。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指導。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對檔案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宣傳教育交流合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在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將重要或者珍貴檔案捐獻給國家的;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長期從事檔案工作,表現突出的。第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十條國家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檔案法第條第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部門規章檔案工作具體方針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國家檔案事業發展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管理的群團組織中央企業以及中央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組織開展檔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檔案法第條第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檔案法第條第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定人員管理本機關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依照檔案法第條第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導本單位相關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統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第十條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復制件代替原件。數字縮微以及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復制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十條檔案館可以通過閱覽復制和摘錄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檔案。國家檔案館應當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范圍程序等,在檔案利用接待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相關信息,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國家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管的尚未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第十條檔案法第十條所稱檔案的公布,是指通過下列形式首次向社會公開檔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通過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公開出版;通過電臺電視臺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公開傳播;在公開場合宣讀播放;公開出售散發或者張貼檔案復制件;在展覽展示中公開陳列。第十條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保存在檔案館的,由檔案館公布;必要時,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后公布,或者報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保存在各單位檔案機構的,由各單位公布;必要時,應當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利用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單位同意,均無權公布檔案。--檔案館對寄存檔案的公布,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當征得檔案所有者的同意。第十條國家檔案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需求,開展館藏檔案的開發利用和公布,促進檔案文獻出版物檔案文化創意產品等的提供和傳播?!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最新版2024年3月1日生效。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涉及數據出境的,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數據出境的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核驗,并按照出境申請審查批準意見,妥善保管處置出境的檔案或者復制件。第十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照檔案法第十條的規定委托檔案服務時,應當確定受委托的檔案服務企業符合下列條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具有與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相關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具有保證檔案安全的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第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條國家檔案館應當依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第十條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進行檔案開放審核。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h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第十條對于檔案法第十條規定的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經國家檔案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第十條檔案館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應當采用磁介質光介質縮微膠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定期檢測載體的完好程度和數據的可讀性。異地備份選址應當滿足安全保密等要求。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建設災難備份系統,實現重要電子檔案及其管理系統的備份與災難恢復。第十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保證檔案數字化成果的質量和安全。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文字語音圖像識別工作,加強檔案資源深度挖掘和開發利用。第十條檔案館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運行維護數字檔案館,為不同網絡環境中的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長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國家鼓勵有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提升本單位的檔案信息化水平。第十條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數據共享標準,提升檔案信息共享服務水平,促進全國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工作??h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工作。第章監督檢查第十條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涉及數據出境的,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數據出境的規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核驗,并按照出境申請審查批準意見,妥善保管處置出境的檔案或者復制件。第十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照檔案法第十條的規定委托檔案服務時,應當確定受委托的檔案服務企業符合下列條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經營范圍;具有與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相關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具有保證檔案安全的管理體系和保障措施。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第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十條國家檔案館應當依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第十條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進行檔案開放審核。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有關的國家檔案館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h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第十條對于檔案法第十條規定的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經國家檔案館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最新版2024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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