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財務會計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每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于每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月日起至月日止。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后,即予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第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第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第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章組織機構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人,副行長若干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最新版2004年2月1日生效。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第章業務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后,即予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第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第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第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章組織機構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人,副行長若干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最新版2004年2月1日生效。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第章財務會計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每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于每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月日起至月日止。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回復。第十條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有前款所列行為之,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第十條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第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貸款。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回復。第十條當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最新版2004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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