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節行政復議附帶審查第十條申請人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提出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的規定有權處理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中止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制定機關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答復。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制定機關當面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應當配合。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的規定有權處理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認為相關條款合法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并告知;認為相關條款超越權限或者違反上位法的,決定停止該條款的執行,并責令制定機關予以糾正。第十條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的規定接受轉送的行政機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第章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以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經過聽證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將咨詢意見作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第十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是內容不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第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的依據不合法;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事實和理由作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除外。申請人第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申請人第人變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權限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第十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被申請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同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第節申請的提出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年。--第十條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十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第十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也可以當面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書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陬^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第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參加行政復議,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第條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第章行政復議申請第節行政復議范圍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十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十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十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十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第十條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國務院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規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第節行政復議參加人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第十條同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由申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申請人發生效力,但是代表人變更行政復議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承認第人請求的,應當經被代表的申請人同意。第十條申請人以外的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人申請參加行政復議,或者由行政復議機構通知其作為第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第十條申請人第人可以委托至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最新版2024年1月1日生效。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補正材料。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補正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延長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并記錄在案。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第十條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處理;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日內轉送行政復議機關。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第十條第款規定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第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駁回申請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有權向上級行政機關反映,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必要時,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直接受理。第章行政復議審理第節般規定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照本法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指定行政復議人員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人員對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復議案件,同時依照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第十條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審理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下級行政復議機關對其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第十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中止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行政復議;依照本法規定進行調解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意中止;行政復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有本法第十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十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第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參加行政復議,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第條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第章行政復議申請第節行政復議范圍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十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十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十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十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第十條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國務院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規范性文件。前款所列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第節行政復議參加人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第十條同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由申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代表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申請人發生效力,但是代表人變更行政復議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承認第人請求的,應當經被代表的申請人同意。第十條申請人以外的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或者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人申請參加行政復議,或者由行政復議機構通知其作為第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第十條申請人第人可以委托至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最新版2024年1月1日生效。申請人第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申請人第人變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權限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第十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被申請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同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第節申請的提出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年。--第十條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十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第十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也可以當面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書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陬^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第節行政復議附帶審查第十條申請人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提出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的規定有權處理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中止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制定機關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答復。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及相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的制定機關當面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應當配合。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的規定有權處理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依據,認為相關條款合法的,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并告知;認為相關條款超越權限或者違反上位法的,決定停止該條款的執行,并責令制定機關予以糾正。第十條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的規定接受轉送的行政機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之日起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第章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本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以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經過聽證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將咨詢意見作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第十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是內容不適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第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的依據不合法;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事實和理由作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除外。第十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第十條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組織聽證。聽證由名行政復議人員任主持人,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任聽證員,名記錄員制作聽證筆錄。第十條行政復議機構組織聽證的,應當于舉行聽證的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等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行政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開展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行政復議機構制定。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提請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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