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項規定,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沒收有關恐龍化石,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從事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和監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學發掘展示收藏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恐龍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龍化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由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法編制和實施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規劃的;未依法建立和管理恐龍地質遺跡檔案和數據庫的;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的;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實體化石,是指包括恐龍骨骼和牙齒等經過石化作用保存下來的全部或者部分遺體化石。遺跡化石,是指包括恐龍足跡恐龍蛋和恐龍糞便等保存在巖層中的恐龍活動留下來的痕跡和遺物化石。重點保護恐龍化石,是指包括已經命名的恐龍化石種屬的模式標本,保存完整或者較完整的恐龍實體化石遺跡化石,--以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數量稀少的恐龍化石。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恐龍同時代的魚類兩棲類龜鱉類蛇頸龍類鱷類翼龍類等重要的古脊椎動物化石以及大型古植物化石的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未建立自然保護地的恐龍地質遺跡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設立保護標志建立巡查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強保護和管理。第十條因科學研究教學科學普及或者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發掘恐龍化石的,發掘單位應當具備發掘條件,依法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方可發掘恐龍化石。發掘恐龍化石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發掘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條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或者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因科學研究教學需要零星采集恐龍化石標本的,應當在采集活動開始前將采集時間采集地點采集數量等情況依法書面告知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到現場巡查,并在零星采集活動結束后做好記錄。第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重點保護恐龍化石賦存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搶救性發掘?!蹲载暿锌铸埖刭|遺跡保護條例》最新版2024年8月1日生效。保護對象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或者保護等級類型發生變化的,或者新發現的保護對象經認定須列入保護名錄的,應當及時調整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名錄??铸埖刭|遺跡保護名錄的調整依據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規劃,制定分區分級分類保護管理措施。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與有關行業規劃相協調。編制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有關專家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公示期結束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準的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和公布。第十條大山鋪恐龍化石群遺址青龍山恐龍化石群遺址等恐龍地質遺跡集中分布區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級分類建立自然保護地,并合理分區,實行差別化管控。經依法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地應當標明范圍和界限,設立界標保護標志,并向--社會公告。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地的管理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地內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地界標保護標志;未經批準發掘或者未按照批準發掘方案發掘恐龍化石;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恐龍化石;違反規定買賣重點保護恐龍化石;--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恐龍化石;未經批準運送郵寄攜帶恐龍化石出境;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其他破壞恐龍地質遺跡的行為。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后,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核查處理。第章合理利用第十條每年月日為自貢市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宣傳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宣傳日集中組織開展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科學普及研討交流文化和旅游推廣等活動。自貢恐龍博物館應當在保護宣傳日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蹲载暿锌铸埖刭|遺跡保護條例》最新版2024年8月1日生效。保護對象因不可抗力損毀滅失或者保護等級類型發生變化的,或者新發現的保護對象經認定須列入保護名錄的,應當及時調整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名錄??铸埖刭|遺跡保護名錄的調整依據本條規定的程序進行。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規劃,制定分區分級分類保護管理措施。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與有關行業規劃相協調。編制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有關專家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專項規劃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公示期結束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準的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和公布。第十條大山鋪恐龍化石群遺址青龍山恐龍化石群遺址等恐龍地質遺跡集中分布區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級分類建立自然保護地,并合理分區,實行差別化管控。經依法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地應當標明范圍和界限,設立界標保護標志,并向--社會公告。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地的管理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地內恐龍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未建立自然保護地的恐龍地質遺跡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設立保護標志建立巡查制度等有效措施,加強保護和管理。第十條因科學研究教學科學普及或者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發掘恐龍化石的,發掘單位應當具備發掘條件,依法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取得批準,方可發掘恐龍化石。發掘恐龍化石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發掘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條開展區域地質調查或者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因科學研究教學需要零星采集恐龍化石標本的,應當在采集活動開始前將采集時間采集地點采集數量等情況依法書面告知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到現場巡查,并在零星采集活動結束后做好記錄。第十條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重點保護恐龍化石賦存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搶救性發掘?!蹲载暿锌铸埖刭|遺跡保護條例》最新版2024年8月1日生效。第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項規定,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恐龍化石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沒收有關恐龍化石,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從事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和監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學發掘展示收藏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恐龍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龍化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由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法編制和實施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專項規劃的;未依法建立和管理恐龍地質遺跡檔案和數據庫的;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的;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實體化石,是指包括恐龍骨骼和牙齒等經過石化作用保存下來的全部或者部分遺體化石。遺跡化石,是指包括恐龍足跡恐龍蛋和恐龍糞便等保存在巖層中的恐龍活動留下來的痕跡和遺物化石。重點保護恐龍化石,是指包括已經命名的恐龍化石種屬的模式標本,保存完整或者較完整的恐龍實體化石遺跡化石,--以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數量稀少的恐龍化石。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恐龍同時代的魚類兩棲類龜鱉類蛇頸龍類鱷類翼龍類等重要的古脊椎動物化石以及大型古植物化石的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鼓勵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將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利用恐龍地質遺跡資源開展科學教育科普宣傳科考研學等活動。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恐龍地質遺跡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對破壞恐龍地質遺跡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款規定,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化石不報告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產建設工程實施單位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恐龍化石損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項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地界標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百元罰款;拒不改正,沒有造成界標損壞的,處千元罰款,造成界標損壞的,處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項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地保護標志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百元罰款。第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保護管理協調監督和專家咨詢工作機制,組織編制專項規劃和保護名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恐龍地質遺跡保護工作。第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恐龍地質遺跡資源的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工作。發展改革教育體育科技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的相關工作。鼓勵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將恐龍地質遺跡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利用恐龍地質遺跡資源開展科學教育科普宣傳科考研學等活動。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恐龍地質遺跡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對破壞恐龍地質遺跡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款規定,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恐龍化石不報告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產建設工程實施單位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恐龍化石損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項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地界標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百元罰款;拒不改正,沒有造成界標損壞的,處千元罰款,造成界標損壞的,處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項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地保護標志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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