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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制定水資源規劃,應當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的水資源調查評價應當以全省水資源調查評價報告為依據,并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第十條規劃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章水資源開發利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考慮水資源的承載能力。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根據水資源的供給能力確定城鎮規模和建設項目;水資源嚴重不足生態惡化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興建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在水資源不足的地方,應當積極規劃科學論證,實施跨流域調水。--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云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運用科技手段對局部天氣進行人工影響,合理開發雨雪資源,增加水資源量。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對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干旱半干旱地區應當實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解決農村人畜飲水困難,補充農業生產和城市綠化用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術標準,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用水定額,審批--許可水量。第十條單位和個人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工程攔蓄的水域內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第章節約用水第十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實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推動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和服務業,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結合本地實際,實行節約用水責任制;建立科學的水價調控機制;加大節約用水資金投入;鼓勵對節約用水技術和設施的開發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總量與強度控制指標,采取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監督和考核,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高標準農田現代農業產業園等建設中推行高效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第十條工業用水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改進用水工藝,采取循環用水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第十條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進行用水統計分析,按時上報用水節水報表。第章水資源配置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計劃,實施水量統調度。有調蓄任務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徑流調蓄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調水。第十條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按照各地水資源狀況和供需情況分地區制定。用水單位應當依照定額用水,超定額的應當對用水工藝或者設備進行改造或者更新,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定額標準。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第十條凡申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取水的用途數量方式計量設備節約用水措施等有關技術資料和實施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取水許可證。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條件取水?!陡拭C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24年7月1日生效。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準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依法劃定的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活動的;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依法劃定的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砂淘金建房建窯建墳等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黃河流域有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的處罰規定執行。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江河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在黃河流域有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的處罰規定執行。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按每戶百元計算處以罰款。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的;違反規定收取水資源費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執行禁止開采期限規定,放任取水用水單位和個人在禁止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拒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調度預案的;拒不服從水量統調度的;未按徑流調蓄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造成損害的;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章附則第十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水資源配置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計劃,實施水量統調度。有調蓄任務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徑流調蓄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調水。第十條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按照各地水資源狀況和供需情況分地區制定。用水單位應當依照定額用水,超定額的應當對用水工藝或者設備進行改造或者更新,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定額標準。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第十條凡申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取水的用途數量方式計量設備節約用水措施等有關技術資料和實施方案,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取水許可證。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條件取水??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用水定額,審批--許可水量。第十條單位和個人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工程攔蓄的水域內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第章節約用水第十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節水優先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實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推動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和服務業,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結合本地實際,實行節約用水責任制;建立科學的水價調控機制;加大節約用水資金投入;鼓勵對節約用水技術和設施的開發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的用水總量與強度控制指標,采取節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監督和考核,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高標準農田現代農業產業園等建設中推行高效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第十條工業用水應當嚴格執行用水定額,改進用水工藝,采取循環用水水多用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單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第十條工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提高內部用水計量率,實行用水計量管理,定期進行用水統計分析,按時上報用水節水報表。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制定水資源規劃,應當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的水資源調查評價應當以全省水資源調查評價報告為依據,并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第十條規劃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章水資源開發利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考慮水資源的承載能力。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根據水資源的供給能力確定城鎮規模和建設項目;水資源嚴重不足生態惡化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興建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在水資源不足的地方,應當積極規劃科學論證,實施跨流域調水。--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云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運用科技手段對局部天氣進行人工影響,合理開發雨雪資源,增加水資源量。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對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干旱半干旱地區應當實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解決農村人畜飲水困難,補充農業生產和城市綠化用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術標準,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制定或者調整水價,應當舉行聽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第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工程和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制止破壞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和浪費水的行為,向負有水資源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第章水資源規劃第條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州縣市區水資源綜合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第十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以及跨省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編制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前款規定以外,本省境內跨市州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市州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州境內跨縣市區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陡拭C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24年7月1日生效。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章水資源保護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小流域綜合治理防風固沙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從事開礦修路建廠和其他基本建設及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自然植被的破壞和水土保持設施的損壞,造成破壞和損壞的,應當予以恢復。--第十條依法劃定的水功能區應當按照保護優先的原則加強統監督管理,并向社會進行公告。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限制開采區或者禁止開采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限制開采區應當嚴格控制取水??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壓縮開采量,有計劃地關閉舊井,保證生活用水,維持最低生產用水。對確需新增取水的,其取水許可應當按照確保必要的生活用水,嚴格控制生產以及其他用水的原則,由原審批機關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開采區內應當有計劃地核減取水量,在替代水源解決后原有地下取水設施應當停止使用。有條件的地方,還應當通過調水等措施補充地下水,逐步實現采補平衡。制定或者調整水價,應當舉行聽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第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水工程和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制止破壞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和浪費水的行為,向負有水資源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舉報違法行為。第章水資源規劃第條全省水資源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州縣市區水資源綜合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第十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以及跨省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編制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前款規定以外,本省境內跨市州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市州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州境內跨縣市區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陡拭C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2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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