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第十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第十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第十條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鏈接。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第十條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第十條開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本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第十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第十條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第十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第章慈善捐贈第十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第十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第十條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第十條國家鼓勵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第十條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第十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第十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第十條慈善組織開展本法第條第項第項規定的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條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國家鼓勵在慈善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第十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發展社區慈善事業。第十條國家采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第十條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及時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日公開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及時公開分配使用情況。第十條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無法在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應當在活動開始后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提供便利條件。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信息統計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第章信息公開第十條國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的慈善信息平臺,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本條第款規定的平臺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慈善組織登記事項;慈善信托備案事項;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對慈善組織慈善信托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第十條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第十條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第十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個月的,至少每個月公開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個月內應當全面詳細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個月的,至少每個月公開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個月內應當全面詳細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第十條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第十條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第十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第十章促進措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最新版2024年9月5日生效。慈善組織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條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被吊銷的,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不及時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第百十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百零條第百十條第百十條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年至年內擔任慈善組織的管理人員。第百十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開展公開募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退還違法募集的財產,無法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第百十條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取消指定。未經指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依法履行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第百十條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第百十條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條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條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的;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的;違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標準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第百十條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或者志愿者過錯造成受益人第人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追償。志愿者在參與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過錯受到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百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百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附則第百十條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第百十條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第百十條個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從事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臺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并及時全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第百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條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及時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日公開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及時公開分配使用情況。第十條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開展公開募捐,無法在募捐活動前辦理募捐方案備案的,應當在活動開始后十日內補辦備案手續。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提供便利條件。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信息統計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第章信息公開第十條國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國務院民政部門建立健全統的慈善信息平臺,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本條第款規定的平臺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慈善組織登記事項;慈善信托備案事項;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對慈善組織慈善信托開展檢查評估的結果;對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第十條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第十條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第十條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個月的,至少每個月公開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個月內應當全面詳細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個月的,至少每個月公開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個月內應當全面詳細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第十條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第十條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第十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第十章促進措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向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慈善信息共享機制。第十條國家鼓勵引導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國家對慈善事業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第十條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第十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條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第十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應對參與重大國家戰略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第十條慈善組織開展本法第條第項第項規定的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條國家為慈善事業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提供融資和結算等金融服務。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國家鼓勵在慈善領域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第十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發展社區慈善事業。第十條國家采取措施弘揚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識。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培養慈善專業人才,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慈善理論研究。第十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第十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第十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負責對合作募得的款物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將全部收支納入其賬戶。第十條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提供服務,不得向其收費,不得在公開募捐信息頁面插入商業廣告和商業活動鏈接。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第十條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第十條開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本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第十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第十條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第十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第章慈善捐贈第十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第十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第十條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條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慈善項目實施募捐成本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以及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合作等情況。第十條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條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年的;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終止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因分立合并需要終止的;連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條慈善組織終止,應當進行清算。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當在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慈善組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后,應當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第十條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第十條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章慈善募捐第十條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第十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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