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十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第章審判組織--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鶎尤嗣穹ㄔ簩徖淼幕臼聦嵡宄嗬x務關系明確的第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審的,按照第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的案件。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十條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第十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第十條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章回避第十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十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十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第章訴訟參加人第節當事人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第十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第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十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十條當事人方或者雙方為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第十條當事人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第十條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當事人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第十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第十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百十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百十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百十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百十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第百十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第百十條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第十章訴訟費用第百十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第編審判程序第十章第審普通程序第節起訴和受理第百十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百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百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第百十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百十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百十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百十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規定,在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第節審理前的準備第百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百十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第百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第百十條審判人員確定后,應當在日內告知當事人。第百十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第百十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第百十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第百十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第百十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第節開庭審理第百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第百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第百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百十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第百十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宣讀鑒定意見;宣讀勘驗筆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第十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第章審判組織--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鶎尤嗣穹ㄔ簩徖淼幕臼聦嵡宄嗬x務關系明確的第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審的,按照第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屬于新類型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法律規定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的案件。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的,應當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當事人認為案件由審判員人獨任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由合議庭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十條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第十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第十條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章回避第十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十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十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第章訴訟參加人第節當事人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第十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第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十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十條當事人方或者雙方為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第十條當事人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第十條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當事人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第十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第十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第節訴訟代理人第十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人代為訴訟。第十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至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十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第十條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第十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十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章證據第十條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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