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人員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第十條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物品,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第十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或者自用物品進出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章關稅第十條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第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第十條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第十條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第十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第十條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第款規定范圍以外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國務院決定。第十條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第十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第十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第條各地方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干預海關的執法活動。第條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第條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第十條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第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第十條海關依法執行職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第十條海關建立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進行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進出境運輸工具第章進出境貨物第章進出境物品第章關稅第章海關事務擔保第章執法監督第章法律責任第章附則第章總則第條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第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管理全國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第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第條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第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十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小時。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第章進出境貨物第十條進口貨物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自進境起到--出境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第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十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前款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第十條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采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的形式。第十條海關接受申報后,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但符合海關規定情形的除外。第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者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疫的貨物,應當在檢疫合格后提取貨樣。第十條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海關在特殊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予以免驗,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第十條除海關特準的外,進出口貨物在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第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者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個月內,辦理退運或者進口手續;必要時,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個月。逾期未辦手續的,由海關按前款規定處理。前兩款所列貨物不宜長期保存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處理。收貨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后,上繳國庫。第十條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者海關總署規定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第十條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加工裝配展示運輸寄售業務和經營免稅商店,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進出境運輸工具第章進出境貨物第章進出境物品第章關稅第章海關事務擔保第章執法監督第章法律責任第章附則第章總則第條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第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管理全國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第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第條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第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十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小時。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第條各地方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非法干預海關的執法活動。第條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必須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第條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第十條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本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貨人相同的法律責任。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第十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第十條海關依法執行職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海關執行職務受到暴力抗拒時,執行有關任務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予以協助。第十條海關建立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進行舉報。過境人員未經海關批準,不得將其所帶物品留在境內。--第十條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物品,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第十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或者人員的公務用品或者自用物品進出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章關稅第十條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征收關稅。第十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第十條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第十條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第十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第十條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第款規定范圍以外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由國務院決定。第十條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第十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第十條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第十條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的,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實施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第十條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按照國家有關原產地規則的規定確定。第十條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國家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海關可以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第十條海關可以根據對外貿易經營者提出的書面申請,對擬作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預先作出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進口或者出口相同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海關對所作出的商品歸類等行政裁定,應當予以公布。第十條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第十條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年內或者在保稅貨物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年內,海關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章進出境物品第十條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第十條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第十條進出境郵袋的裝卸轉運和過境,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郵政企業應當向海關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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