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的草原綜合治理,列入國家國土整治計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安排資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第章利用第十條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采取種植和儲備飼草飼料增加飼草飼料供應量調劑處理牲畜優化畜群結構提高出欄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草原載畜量標準和草畜平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第十條國家提倡在農區半農半牧區和有條件的牧區實行牲畜圈養。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按照飼養牲畜的種類和數量,調劑儲備飼草飼料,采用青貯和飼草飼料加工等新技術,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地放牧的生產方式。在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區,國家對實行舍飼圈養的給予糧食和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規定。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割草場和野生草種基地應當規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種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強度,實行輪割輪采。第十條遇到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跨縣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協商解決。第十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條因建設征收征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因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顚S?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于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草原權屬第章規劃第章建設第章利用--第章保護第章監督檢查第章法律責任第章附則第章總則第條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條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第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第條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第條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第十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年平均產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第十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年平均產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年平均產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十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條對違反本法有關草畜平衡制度的規定,牲畜飼養量超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的糾正或者處罰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法第條第款中所稱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條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至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第十條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并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第十條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第章規劃第十條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第十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草原植被,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年平均產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第十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年平均產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草原被破壞前年平均產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十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條對違反本法有關草畜平衡制度的規定,牲畜飼養量超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的糾正或者處罰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法第條第款中所稱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還草地,不包括城鎮草地。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草原權屬第章規劃第章建設第章利用--第章保護第章監督檢查第章法律責任第章附則第章總則第條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條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第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第條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第條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條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大規模的草原綜合治理,列入國家國土整治計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在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安排資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第章利用第十條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采取種植和儲備飼草飼料增加飼草飼料供應量調劑處理牲畜優化畜群結構提高出欄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草原載畜量標準和草畜平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第十條國家提倡在農區半農半牧區和有條件的牧區實行牲畜圈養。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按照飼養牲畜的種類和數量,調劑儲備飼草飼料,采用青貯和飼草飼料加工等新技術,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地放牧的生產方式。在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區,國家對實行舍飼圈養的給予糧食和資金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規定。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割草場和野生草種基地應當規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種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強度,實行輪割輪采。第十條遇到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跨縣臨時調劑使用草原的,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組織協商解決。第十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條因建設征收征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因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顚S?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用于恢復草原植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國家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預警系統??h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草原的面積等級植被構成生產能力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等草原基本狀況實行動態監測,及時為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服務。第章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建設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設。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圍欄飼草飼料儲備牲畜圈舍牧民定居點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展草原節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選育引進推廣優良草品種。新草品種必須經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方可推廣。從境外引進草種必須依法進行審批??h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火情監測防火物資儲備防火隔離帶等草原防火設施的建設,確保防火需要。第十條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劃定治理區,組織專項治理。對在國務院批準規劃范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牧民,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糧食現金草種費補助。退耕還草完成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發放草原權屬證書。第十條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第十條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業活動,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采礦產資源的,并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經批準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照準許的采挖方式作業,并采取保護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款所列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第十條在草原上種植牧草或者飼料作物,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第十條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游活動,應當符合有關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草原植被。第十條草原防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草原防火責任制,規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撲火預案,切實做好草原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組織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監測預警調查以及防治工作,組織研究和推廣綜合防治的辦法。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劇毒高殘留以及可能導致次中毒的農--藥。第十條除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外,禁止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因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確需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的,應當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并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吨腥A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第十條國家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預警系統??h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草原的面積等級植被構成生產能力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等草原基本狀況實行動態監測,及時為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服務。第章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草原建設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設。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草原,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保護草原投資建設者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國家鼓勵與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定和提高草原生產能力。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引導農牧民開展草原圍欄飼草飼料儲備牲畜圈舍牧民定居點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草原水利設施建設,發展草原節水灌溉,改善人畜飲水條件。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選育引進推廣優良草品種。新草品種必須經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后方可推廣。從境外引進草種必須依法進行審批??h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草種生產加工檢疫檢驗的監督管理,保證草種質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火情監測防火物資儲備防火隔離帶等草原防火設施的建設,確保防火需要。第十條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劃定治理區,組織專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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