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與軍事職業相適應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的軍人待遇保障制度。第十條國家建立退役軍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軍人,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保障。因戰因公致殘或者致病的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條國家和社會優待軍人家屬,撫恤優待烈士家屬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第十章對外軍事關系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外軍事關系,開展軍事交流與合作。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循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運用武裝力量,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機構和設施的安全,參加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聯演聯訓打擊恐怖主義等活動,履行國際安全義務,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國際社會實施的有利于維護世界和地區和平安全穩定的與軍事有關的活動,支持國際社會為公正合理地解決國際爭端以及國際軍備控制裁軍和防擴散所做的努力,參與安全領域多邊對話談判,推動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國際規則。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系中遵守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和協定。第十章附則第十條本法所稱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軍官軍士義務兵等人員。本法關于軍人的規定,適用于人民武裝警察。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條中央軍事委員會統領導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防衛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規定的職權范圍,分工負責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管理和防衛工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第十條國家根據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的需要,加強防衛力量建設,建設作戰指揮通信測控導航防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的建設,保護國防設施的安全。第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采購第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國防科技工業體系,發展國防科研生產,為武裝力量提供性能先進質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維修的武器裝備以及其他適用的軍用物資,滿足國防需要。第十條國防科技工業實行軍民結合平戰結合軍品優先創新驅動自主可控的方針。國家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堅持國家主導分工協作專業配套開放融合,保持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的國防科研生產能力。第十條國家充分利用全社會優勢資源,促進國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技術自主研發,發揮高新技術在武器裝備發展中的先導作用,增加技術儲備,完善國防知識產權制度,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科技資源共享和協同創新,提高國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裝備技術水平。第十條國家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加強國防科學技術人才培養,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國防科研生產領域,激發人才創新活力。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國家逐步提高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待遇,保護其合法權益。第十條國家依法實行軍事采購制度,保障武裝力量所需武器裝備和物資工程服務的采購供應。第十條國家對國防科研生產實行統領導和計劃調控;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采購活動公平競爭。--國家為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采購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優惠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采購的組織和個人給予協助和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建設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強軍人才強軍依法治軍,加強軍事訓練,開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進軍事理論軍隊組織形態軍事人員和武器裝備現代化,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作戰體系,全面提高戰斗力,努力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規模應當與保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需要相適應。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照法律規定實行銜級制度。第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規定崗位實行文職人員制度。第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征和標志。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徽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象征和標志。公民和組織應當尊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徽。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徽的圖案樣式以及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條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第章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領水領空神圣不可侵犯。國家建設強大穩固的現代邊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陸領水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國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在太空電磁網絡空間等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第十條國防教育貫徹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的方針,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十條國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防教育的組織--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國防教育工作。軍事機關應當支持有關機關和組織開展國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關便利條件。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開展國防教育。學校的國防教育是全民國防教育的基礎。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或者在有關課程中增加國防教育的內容。普通高等學校和高中階段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學生軍事訓練。公職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提升國防素養,發揮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的模范帶頭作用。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的經費。第章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統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遭受威脅時,國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進行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第十條國家將國防動員準備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和計劃,完善國防動員體制,增強國防動員潛力,提高國防動員--能力。第十條國家建立戰略物資儲備制度。戰略物資儲備應當規模適度儲存安全調用方便定期更換,保障戰時的需要。第十條國家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國防動員準備和實施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建設堅持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強軍人才強軍依法治軍,加強軍事訓練,開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進軍事理論軍隊組織形態軍事人員和武器裝備現代化,構建中國特色現代作戰體系,全面提高戰斗力,努力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規模應當與保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需要相適應。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照法律規定實行銜級制度。第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規定崗位實行文職人員制度。第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征和標志。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徽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象征和標志。公民和組織應當尊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徽。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軍徽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旗徽的圖案樣式以及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條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第章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陸領水領空神圣不可侵犯。國家建設強大穩固的現代邊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陸領水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國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在太空電磁網絡空間等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活動資產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第十條中央軍事委員會統領導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防衛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規定的職權范圍,分工負責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的管理和防衛工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第十條國家根據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的需要,加強防衛力量建設,建設作戰指揮通信測控導航防護交通保障等國防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的建設,保護國防設施的安全。第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采購第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國防科技工業體系,發展國防科研生產,為武裝力量提供性能先進質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維修的武器裝備以及其他適用的軍用物資,滿足國防需要。第十條國防科技工業實行軍民結合平戰結合軍品優先創新驅動自主可控的方針。國家統籌規劃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堅持國家主導分工協作專業配套開放融合,保持規模適度布局合理的國防科研生產能力。第十條國家充分利用全社會優勢資源,促進國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技術自主研發,發揮高新技術在武器裝備發展中的先導作用,增加技術儲備,完善國防知識產權制度,促進國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科技資源共享和協同創新,提高國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裝備技術水平。第十條國家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加強國防科學技術人才培養,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國防科研生產領域,激發人才創新活力。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國家逐步提高國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待遇,保護其合法權益。第十條國家依法實行軍事采購制度,保障武裝力量所需武器裝備和物資工程服務的采購供應。第十條國家對國防科研生產實行統領導和計劃調控;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采購活動公平競爭。--國家為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采購的組織和個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優惠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和接受軍事采購的組織和個人給予協助和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國家建立與軍事職業相適應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的軍人待遇保障制度。第十條國家建立退役軍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軍人,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國家和社會撫恤優待殘疾軍人,對殘疾軍人的生活和醫療依法給予特別保障。因戰因公致殘或者致病的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條國家和社會優待軍人家屬,撫恤優待烈士家屬和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第十章對外軍事關系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堅持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外軍事關系,開展軍事交流與合作。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遵循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運用武裝力量,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機構和設施的安全,參加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聯演聯訓打擊恐怖主義等活動,履行國際安全義務,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國際社會實施的有利于維護世界和地區和平安全穩定的與軍事有關的活動,支持國際社會為公正合理地解決國際爭端以及國際軍備控制裁軍和防擴散所做的努力,參與安全領域多邊對話談判,推動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國際規則。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系中遵守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和協定。第十章附則第十條本法所稱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軍官軍士義務兵等人員。本法關于軍人的規定,適用于人民武裝警察。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由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國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公民和企業投資國防事業,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依法給予政策優惠。第十條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第十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公民依法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時,應當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國家和社會保障其享有相應的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實行撫恤優待。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第十章軍人的義務和權益第十條軍人必須忠于祖國,忠于中國共產黨,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第十條軍人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事法規,執行命令,嚴守紀律。第十條軍人應當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熱愛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完成搶險救災等任務。第十條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崇。國家建立軍人功勛榮譽表彰制度。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依照法律規定對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第十條國家和社會優待軍人。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鞏固軍政軍民團結。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推進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第十條對在國防活動中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職人員在國防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章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第十條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編制國防建設的有關發展規劃和計劃;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有關政策和行政法規;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設和組織實施工作;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民兵的建設,征兵工作,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的管理工作;--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權。第十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統指揮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決定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十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動員預備役工作;十組織開展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第十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解決國防事務的重大問題。國家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公民和企業投資國防事業,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依法給予政策優惠。第十條公民和組織有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的權利,有對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進行制止或者檢舉的權利。--第十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公民依法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任務時,應當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國家和社會保障其享有相應的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實行撫恤優待。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第十章軍人的義務和權益第十條軍人必須忠于祖國,忠于中國共產黨,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第十條軍人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軍事法規,執行命令,嚴守紀律。第十條軍人應當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熱愛人民,保護人民,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完成搶險救災等任務。第十條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崇。國家建立軍人功勛榮譽表彰制度。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依照法律規定對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第十條國家和社會優待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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