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第十條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憲法的修改,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第款的規定。第章公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任命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簽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第十條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公布程序。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第章附則第十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另行規定。第十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將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般不少于十日。第十條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第十條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交辦之日起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第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第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十條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法律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應當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確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辭職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第十條主席團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第章詢問和質詢第十條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有關部門應當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詢問?!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應當為少數民族代表準備必要的翻譯。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第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十條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并將主席團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代表聯名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該法律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員會擬訂并提出的法律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另行規定。第十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將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般不少于十日。第十條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舉行秘密會議。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第十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第十條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在交辦之日起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第章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會議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第十條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憲法的修改,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本條第款的規定。第章公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任命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簽署主席令任命并予以公布。第十條國家機構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適用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公布程序。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以及法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上刊載。第章附則第十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第十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第章發言和表決--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條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第十條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次不超過十分鐘,第次不超過分鐘。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第十條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議題發言兩次,第次不超過十分鐘,第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第十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分之以上的多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預備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各代表團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于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第條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條主席團第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副秘書長的人選;會議日程;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次會議決定的事項。第十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第十條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十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第十條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第十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第十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第章發言和表決--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條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第十條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次不超過十分鐘,第次不超過分鐘。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第十條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議題發言兩次,第次不超過十分鐘,第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第十條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分之以上的多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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