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最新版2020年10月18日生效 ㊣ 精品文檔 值得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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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最新版2020年10月18日生效

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第十條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第十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十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以本條第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十條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第十章附則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少數民族選舉的其他事項,參照本法有關各條的規定辦理。第章選區劃分第十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選區選名至名代表劃分。第十條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第章選民登記第十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第十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給選民證。第十條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第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十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最新版2020年10月18日生效。第十條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人。第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第十條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聚居境內同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聚居境內同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的,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于分之;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于分之。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人。聚居境內同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十。第十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聚居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本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條散居的少數民族應選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散居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的規定。第十條有少數民族聚居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按照當地的民族關系和居住狀況,各少數民族選民可以單獨選舉或者聯合選舉。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居住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的規定。第十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制定或者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和選舉委員會的印章等,都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第十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第十條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第十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第十條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第十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第十條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第十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最新版2020年10月18日生效。第十條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人。第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第十條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聚居境內同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當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聚居境內同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的,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于分之;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于分之。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人。聚居境內同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占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十。第十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聚居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本法第十條的規定。第十條散居的少數民族應選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散居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的規定。第十條有少數民族聚居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按照當地的民族關系和居住狀況,各少數民族選民可以單獨選舉或者聯合選舉。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居住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的規定。第十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制定或者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和選舉委員會的印章等,都應當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第十條少數民族選舉的其他事項,參照本法有關各條的規定辦理。第章選區劃分第十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選區選名至名代表劃分。第十條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第章選民登記第十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第十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給選民證。第十條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第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十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最新版2020年10月18日生效。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第十條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第十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十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以本條第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第十條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第十章附則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對于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對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表決罷免要求,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分之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第十條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第十條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第章選舉機構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第十條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第十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確定選舉日期;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主持投票選舉;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第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百十名,省自治區每十萬人可以增加名代表,直轄市每萬千人可以增加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千名;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百十名,每萬千人可以增加名代表;人口超過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百十名;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百十名,每千人可以增加名代表;人口超過百十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百十名;人口不足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百十名;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十名,每千百人可以增加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百十名;人口不足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十名。按照前款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自治區聚居的少數民族多的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民族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第十條對于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對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表決罷免要求,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分之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第十條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第十條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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