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第章學位授予條件第十條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學位申請人在高等學??茖W研究機構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由學位授予單位分別依照本法第十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授予相應學位。第十條接受本科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通過畢業論文或者畢業設計等畢業環節審查,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學士學位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較好地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條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碩士學位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第十條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
2、“.....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學位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全面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術研究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專業實踐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十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并予以公布。第十條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申請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第章附則第十條軍隊設立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依據本法負責管理軍隊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學位工作。第十條對在學術或者專門領域在推進科學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對世界和平與人類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取得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
3、“.....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可以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個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授予撤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等條件和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的,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的承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最新版2025年1月1日生效。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學位質量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撤銷其自主審核資格。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需要,向原審批單位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學位信息管理系統,依法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第十條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
4、“.....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第十條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復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學術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術復核的辦法由學位授予單位制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立專家組,負責學位評審評估質量監督研究咨詢等工作。--第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辦事機構,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日常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學位管理有關工作。第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省級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指導下,領導本行政區域學位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學位管理有關工作。第條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5、“.....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或者學位質量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撤銷其自主審核資格。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學科專業需要,向原審批單位申請撤銷相應學位授予點。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完善學位信息管理系統,依法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第十條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學位授予單位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授予學位頒發學位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
6、“.....第十條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者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復核。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學術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學術復核的辦法由學位授予單位制定。第十條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或者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申請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第章附則第十條軍隊設立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依據本法負責管理軍隊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學位工作。第十條對在學術或者專門領域在推進科學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對世界和平與人類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個人,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取得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可以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個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授予撤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對申請學位的境外個人,依照本法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等條件和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
7、“.....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境外教育機構在境內授予學位的,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的承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最新版2025年1月1日生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第章學位授予條件第十條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學位申請人在高等學??茖W研究機構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由學位授予單位分別依照本法第十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授予相應學位。第十條接受本科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通過畢業論文或者畢業設計等畢業環節審查,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學士學位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較好地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學術研究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條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
8、“.....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碩士學位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第十條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學位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全面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獨立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學術研究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在專業實踐領域做出創新性成果。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十條至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并予以公布。碩士學位授予資格,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博士學位授予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審核學位授予資格,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第十條申請學位授予資格,應當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9、“.....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當組織復核。第十條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自主增設的學位授予點,應當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具體條件和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第十條國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布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答辯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答辯,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并當場宣布。答辯以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的分之以上通過。除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第十條學位論文答辯或者實踐成果答辯未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規定期限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認為學位申請人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且學位申請人尚未獲得過本單位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經學位申請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第十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在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核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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