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結合地方實際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制,加強區域合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區域合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門指揮協調機制。第十條各廳局委員會科分別設廳長局長主任科長,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秘書長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領導,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領導,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工作,并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第十條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h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第十條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辦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辦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2、“.....--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居民列席有關會議的制度。第章附則第十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外,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實際情況,對執行中的問題作具體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最新版2022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第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和任期--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第十條新的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年。第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
3、“.....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十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依照前款規定制定規章,須經各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個人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并予以公布和備案。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4、“.....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組成??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組成。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第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優化協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十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
5、“.....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和項目;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聽取和審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十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十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由它選出的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舉行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般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召開的日期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另行決定,并予以公布......”。
6、“.....或者經過分之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分之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人至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第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和任期--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的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第十條新的屆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
7、“.....第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十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依照前款規定制定規章,須經各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個人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并予以公布和備案。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
8、“.....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分別主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組成??h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組成。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第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優化協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結合地方實際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制,加強區域合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區域合作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門指揮協調機制......”。
9、“.....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職。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秘書長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領導,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領導,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工作,并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第十條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h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第十條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辦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辦的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第十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居民列席有關會議的制度。第章附則第十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本法規定的職權外,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實際情況,對執行中的問題作具體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最新版2022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條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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