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至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2、“.....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第十條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
3、“.....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4、“.....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5、“.....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6、“.....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第十條居民委員會可以分設若干居民小組,小組長由居民小組推選。第十條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
7、“.....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第條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至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條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8、“.....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至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條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第條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則,般在百戶至百戶的范圍內設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9、“.....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周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第十條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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