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第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
3、“.....第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4、“.....欺騙誤導消費者。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項第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第十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第十條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條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
5、“.....第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第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6、“.....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第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7、“.....第十條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萬元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百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9、“.....--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等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章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第章法律責任第章附則第章總則第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第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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