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積極健全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內部協商的制度化平臺。自治性是社會組織協商不同于其他協商渠道的特點。要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發揮社會組織的社會性民間性志愿性公益性,有秩序地開展社會組織協商,使其活力和創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發和釋放。是明確社會組織協商的內容。社會組織協商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有利于激發各種社會組織活力,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首先,開展社會組織協商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2、“.....社會組織作為第方,是彌補政府和市場不足的重要主體,有利于滿足社會多樣化需求。黨的十屆中全會提出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社會組織可以溝通政府與分散的個人企業的關系,有利于幫助政府提高工作效率,還有助于解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所出現的些單純依靠政府或市場都難以解決的新的社會問題。其次,開展社會組織協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需要。社會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方面。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
3、“.....成為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但相比于其他協商渠道,社會組織協商的成熟程度還不夠高,必須在各級黨組織的精心組織和有效領導下分步驟有秩序地進行。民政部等部門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加大在社會組織組建黨組織力度,擴大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社會組織重大問題決策制度機制,結合實際制定黨組織參與決策事項清單。這為積極推進社會組織協商提供了保證。在黨的領導下發揮社會組織的主體作用,尊重其社會性民間性志愿性公益性,使其活力和創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發和釋放......”。
4、“.....首先,開展社會組織協商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社會組織作為第方,是彌補政府和市場不足的重要主體,有利于滿足社會多樣化需求。黨的十屆中全會提出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社會組織可以溝通政府與分散的個人企業的關系,有利于幫助政府提高工作效率,還有助于解決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所出現的些單純依靠政府或市場都難以解決的新的社會問題。其次......”。
5、“.....社會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方面。(領導發言)持續深入開展社會組織協商黨課講稿。社會組織協商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有利于激發各種社會組織活力,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領導發言)持續深入開展社會組織協商黨課講稿。在內部層面,積極健全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內部協商的制度化平臺。自治性是社會組織協商不同于其他協商渠道的特點。要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規范社會組織發展,發揮社會組織的社會性民間性志愿性公益性......”。
6、“.....使其活力和創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發和釋放。是明確社會組織協商的內容。在外部層面,進步健全社會組織參與其他協商渠道的制度化平臺?,F階段,將社會組織協商與其他協商渠道進行銜接有效配合,推動社會組織更廣泛地參與協商民主,還需要更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平臺。是健全黨政部門與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各級黨政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之前舉行的協商活動,如座談會聽證會等,應注意吸收相關社會組織的代表參加,直接聽取其意見建議。同時,與社會組織建立直接的聯系渠道,使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特點和專業優勢,直接向有關黨政部門就政治經濟社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7、“.....是健全人大政協與相關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形成社會組織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定點聯系機制選題共商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各級人大政協要注意發揮社會組織的代表和委員在人大協商政協協商中的重要作用,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反映社會組織的意愿,使兩會進步成為社會組織參與協商的重要途徑。是健全人民團體與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各人民團體要明確自己所重點聯系的社會組織,形成穩定的工作機制。持續深化行業協會商會改革,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范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是健全基層社區與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建立城鄉社區黨組織與社區社會組織定期聯系制度......”。
8、“.....有序表達利益訴求,協商解決涉及城鄉社區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關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和矛盾糾紛。(領導發言)持續深入開展社會組織協商黨課講稿。同志們社會組織協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屆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協商民主體系,豐富協商方式,健全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臺,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這重要要求,要進步深刻認識社會組織協商的地位和作用,聚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持續深入推進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建設。在外部層面......”。
9、“.....現階段,將社會組織協商與其他協商渠道進行銜接有效配合,推動社會組織更廣泛地參與協商民主,還需要更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平臺。是健全黨政部門與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各級黨政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之前舉行的協商活動,如座談會聽證會等,應注意吸收相關社會組織的代表參加,直接聽取其意見建議。同時,與社會組織建立直接的聯系渠道,使社會組織根據自身特點和專業優勢,直接向有關黨政部門就政治經濟社會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表達所代表群體的意愿和訴求。是健全人大政協與相關社會組織的制度化聯系。形成社會組織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定點聯系機制選題共商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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