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這些語句存在若干問題,包括語法錯誤、標點使用不當、語句不通暢及信息不完整——“.....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第項第十條第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第十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第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個工作日。第條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第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參加采購活動前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第十條國家實行統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第章政府采購當事人第十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第十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2、以下這些語句存在多處問題,具體涉及到語法誤用、標點符號運用不當、句子表達不流暢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第章監督檢查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第十條除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采購文件編制水平;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詢問質疑答復情況;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第章政府采購合同第十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第十條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第十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第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3、以下這些語句在語言表達上出現了多方面的問題,包括語法錯誤、標點符號使用不規范、句子結構不夠流暢,以及內容闡述不夠詳盡和全面——“.....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第十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第十條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第十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第章監督檢查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第十條除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采購文件編制水平;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詢問質疑答復情況;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條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
4、以下這些語句該文檔存在較明顯的語言表達瑕疵,包括語法錯誤、標點符號使用不規范,句子結構不夠順暢,以及信息傳達不充分,需要綜合性的修訂與完善——“.....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第十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第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最新版2015年3月1日生效。第十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技術服務等標準統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第十條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5、以下這些語句存在多種問題,包括語法錯誤、不規范的標點符號使用、句子結構不夠清晰流暢,以及信息傳達不夠完整詳盡——“.....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第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就同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第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個工作日。第十條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第十條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第十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第十條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第十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6、以下這些語句存在多方面的問題亟需改進,具體而言:標點符號運用不當,句子結構條理性不足導致流暢度欠佳,存在語法誤用情況,且在內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span style=" color:Red;">“.....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第十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第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最新版2015年3月1日生效。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第十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第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第十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7、以下這些語句存在標點錯誤、句法不清、語法失誤和內容缺失等問題,需改進——“.....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個工作日。第十條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第條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第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的,應當回避參加采購活動前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參加采購活動前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參加采購活動前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第十條國家實行統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第章政府采購當事人第十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第十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8、以下文段存在較多缺陷,具體而言:語法誤用情況較多,標點符號使用不規范,影響文本斷句理解;句子結構與表達缺乏流暢性,閱讀體驗受影響——“.....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第十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第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第十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第款第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第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就同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第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
9、以下這些語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體表現在:語法結構錯誤頻現,標點符號運用失當,句子表達欠流暢,以及信息闡述不夠周全,影響了整體的可讀性和準確性——“.....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第章質疑與投訴第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第十條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第十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第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有前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第十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至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第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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