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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檔 值得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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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修改意見稿

1、以下這些語句存在若干問題,包括語法錯誤、標點使用不當、語句不通暢及信息不完整——“.....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第十條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第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十年的月日。第節錄音錄像第十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第十條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第十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第十條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第十條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

2、以下這些語句存在多處問題,具體涉及到語法誤用、標點符號運用不當、句子表達不流暢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定行為等措施。第十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第十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第十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保全等,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第十條本法第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第十條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十條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在年月日前已經屆滿,但依據本法第十條第款的規定仍在保護期內的,不再保護。第十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

3、以下這些語句在語言表達上出現了多方面的問題,包括語法錯誤、標點符號使用不規范、句子結構不夠流暢,以及內容闡述不夠詳盡和全面——“.....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第十條主管著作權的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于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主管著作權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十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定行為等措施。第十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于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第十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訴訟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其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或者具有本法規定的不經權利人許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第十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保全等,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第十條本法第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復制發行......”。

4、以下這些語句該文檔存在較明顯的語言表達瑕疵,包括語法錯誤、標點符號使用不規范,句子結構不夠順暢,以及信息傳達不充分,需要綜合性的修訂與完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第十條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第十條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轉移。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變更終止后,其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由國家享有。第節權利的保護期第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第十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月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月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十年的月日;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第十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月日。第節表演第十條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第十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項至第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第十條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

5、以下這些語句存在多種問題,包括語法錯誤、不規范的標點符號使用、句子結構不夠清晰流暢,以及信息傳達不夠完整詳盡——“.....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第十條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第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第十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第十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第十條主管著作權的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于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6、以下這些語句存在多方面的問題亟需改進,具體而言:標點符號運用不當,句子結構條理性不足導致流暢度欠佳,存在語法誤用情況,且在內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span style=" color:Red;">“.....由國家享有。第節權利的保護期第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第十條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月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月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十年的月日;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十年的月日;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第節權利的限制第十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者說明某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7、以下這些語句存在標點錯誤、句法不清、語法失誤和內容缺失等問題,需改進——“.....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第十條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第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第十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第十條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第十條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有下列情形之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第十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

8、以下文段存在較多缺陷,具體而言:語法誤用情況較多,標點符號使用不規范,影響文本斷句理解;句子結構與表達缺乏流暢性,閱讀體驗受影響——“.....第十條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在年月日前已經屆滿,但依據本法第十條第款的規定仍在保護期內的,不再保護。第十條本法規定的著作權人和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護。本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依照侵權或者違約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十年的月日;本法第十條第款第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第節權利的限制第十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作品或者說明某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9、以下這些語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體表現在:語法結構錯誤頻現,標點符號運用失當,句子表達欠流暢,以及信息闡述不夠周全,影響了整體的可讀性和準確性——“.....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第十條下列情形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國家機關依照行政監察司法程序執行公務;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研究。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第十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進行下列行為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第十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第十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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