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后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并計算。第十條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間,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第十條安置到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退役軍人,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間,依法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繳納。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和軍士復員軍官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第十條退休軍官和軍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醫療保險和相關醫療補助。退休軍官享受安置地國家機關相應職務層次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退休軍士醫療待遇參照退休軍官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退役軍人未及時就業的,可以依法向戶口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但是以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除外。第十條退役軍人隨調隨遷家屬,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國家政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的;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文件的;--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經費的;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有其他違反退役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行為的。第十條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計劃的;在國家政策之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的;將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編制截留挪用的;未按照規定落實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未依法與退役軍人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違法與殘疾退役軍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有其他違反退役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行為的。對干擾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損害退役軍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第十條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附則第十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的安置,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軍隊文職干部。士兵制度改革后未進行軍銜轉換士官的退役安置,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軍官離職休養和少將以上軍官退休后,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安置管理。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同時廢止。。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級至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軍士,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第章移交接收第節安置計劃第十條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包括全國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和地方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區分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義務兵分類分批下達。全國退役軍人安置計劃,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編制下達??h級以上地方退役軍人安置計劃,由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下達。第十條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可以納入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計劃并編制下達,也可以專項編制下達。退役軍人隨調隨遷配偶和子女安置計劃與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并下達。第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退役軍人的安置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下達。第十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軍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現役的安置,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協商辦理。第節安置地第十條退役軍人安置地按照服從工作需要彰顯服役貢獻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則確定。第十條退役軍官和以逐月領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十條退役義務兵和以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的安置地為其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退役義務兵和以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易地安置服現役期間父母任何方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退役軍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方--戶口所在地安置;退役軍士的配偶為現役軍人且符合隨軍規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隊駐地安置;雙方同時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況,由軍隊旅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易地安置。退役軍士按照前款第項第項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應當結婚滿年。第十條因國家重大改革重點項目建設以及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等情況,退役軍人經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锻艘圮娙税仓脳l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第十條根據安置工作需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批專項崗位,按照規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第十條對安排到事業單位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應當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專長特長等,合理安排工作崗位。符合相應崗位條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第十條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規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計劃,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第十條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任務較重的地方,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調劑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個月內完成安排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工作的任務。第十條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安置崗位需要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與其簽訂不少于年的中長期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其中,企業接收軍齡年以上的退役軍士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接收單位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軍士和義務兵,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醫療等其他待遇。第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十條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受過刑事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因被強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第節退休與供養第十條中級以上軍士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的,作退休安置退出現役時年滿周歲的;服現役滿年的;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級至級殘疾等級的;患有嚴重疾病且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第十條退休軍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務管理工作,參照退休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被評定為級至級殘疾等級的初級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第十條對符合移交條件的傷病殘退役軍人,軍隊有關單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接收,予以妥善安置。第十條對退役軍人安置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以視情況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聘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第章家屬安置第十條以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以逐月領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屬隨軍規定的退役軍士,其配偶可以隨調隨遷,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以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第十條退役軍人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對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隨調隨遷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對安排到企業事業單位的退役軍人隨調配偶,安置崗位需要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不少于年的中長期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鼓勵和支持退役軍人隨調隨遷家屬自主就業創業。對有自主就業創業意愿的隨調配偶,可以采取發放次性就業補助費等措施進行安置,并提供就業指導服務。次性就業補助費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隨調隨遷家屬按照規定享受就業創業扶持相關優惠政策。退役軍人隨調配偶應當與退役軍人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第十條退役軍人隨調隨遷家屬戶口的遷移登記等手續,由安置地公安機關根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退役軍人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第十條轉業軍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自愿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其隨調隨遷配偶和子女可以在原符合安置條件的地區安置。第十條退休軍官軍士隨遷配偶和子女的落戶各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以及隨遷子女轉學入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章教育培訓第十條退役軍人離隊前,所在部隊在保證完成軍事任務的前提下,應當根據需要開展教育培訓,介紹國家改革發展形勢,宣講退役軍人安置政策,組織法律法規和保密紀律等方面的教育??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配合。第十條軍人退出現役后,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部門應當區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軍人,組織適應性培訓。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業培訓?!锻艘圮娙税仓脳l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第十條根據安置工作需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批專項崗位,按照規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第十條對安排到事業單位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應當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專長特長等,合理安排工作崗位。符合相應崗位條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第十條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規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計劃,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第十條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任務較重的地方,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調劑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個月內完成安排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工作的任務。第十條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安置崗位需要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與其簽訂不少于年的中長期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其中,企業接收軍齡年以上的退役軍士的,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接收單位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軍士和義務兵,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還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醫療等其他待遇。第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十條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受過刑事處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因被強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第節退休與供養第十條中級以上軍士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之的,作退休安置退出現役時年滿周歲的;服現役滿年的;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級至級殘疾等級的;患有嚴重疾病且經醫學鑒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第十條退休軍士移交政府安置服務管理工作,參照退休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被評定為級至級殘疾等級的初級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級至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軍士,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第章移交接收第節安置計劃第十條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包括全國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和地方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區分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義務兵分類分批下達。全國退役軍人安置計劃,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編制下達??h級以上地方退役軍人安置計劃,由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下達。第十條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可以納入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計劃并編制下達,也可以專項編制下達。退役軍人隨調隨遷配偶和子女安置計劃與退役軍人安置計--劃并下達。第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退役軍人的安置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下達。第十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軍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現役的安置,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協商辦理。第節安置地第十條退役軍人安置地按照服從工作需要彰顯服役貢獻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則確定。第十條退役軍官和以逐月領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十條退役義務兵和以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的安置地為其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退役義務兵和以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易地安置服現役期間父母任何方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退役軍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方--戶口所在地安置;退役軍士的配偶為現役軍人且符合隨軍規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隊駐地安置;雙方同時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況,由軍隊旅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易地安置。退役軍士按照前款第項第項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應當結婚滿年。第十條因國家重大改革重點項目建設以及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等情況,退役軍人經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锻艘圮娙税仓脳l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退役軍人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后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并計算。第十條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間,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資金安排。第十條安置到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退役軍人,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間,依法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繳納。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和軍士復員軍官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第十條退休軍官和軍士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醫療保險和相關醫療補助。退休軍官享受安置地國家機關相應職務層次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退休軍士醫療待遇參照退休軍官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退役軍人未及時就業的,可以依法向戶口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但是以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除外。第十條退役軍人隨調隨遷家屬,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國家政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的;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文件的;--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經費的;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有其他違反退役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行為的。第十條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計劃的;在國家政策之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的;將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編制截留挪用的;未按照規定落實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未依法與退役軍人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違法與殘疾退役軍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有其他違反退役軍人安置法律法規行為的。對干擾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損害退役軍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第十條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附則第十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的安置,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軍隊文職干部。士兵制度改革后未進行軍銜轉換士官的退役安置,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軍官離職休養和少將以上軍官退休后,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安置管理。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同時廢止。。退役軍人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第章待遇保障第十條退休軍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相應職務層次退休公務員有關規定執行。退休軍官和軍士的生活待遇按照軍隊統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第十條轉業軍官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其他相關待遇。第十條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后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服現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工齡。第十條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接收安置單位應當在安排工作介紹信開具日內,安排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上崗。非因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介紹信開具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第十條軍人服現役期間享受的殘疾撫恤金護理費等其他待遇,退出現役移交地方后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退休軍官和軍士享受的護理費等生活待遇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申請保障性住房和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退役軍人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安置住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第十條分散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區旗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所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所有,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分散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第十條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次性發給本人,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轉移接續到安置地,并按照當地規定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發放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退出現役后依法享受相應待遇。第章社會保險第十條軍人退出現役時,軍隊按照規定轉移軍人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第條退役軍人安置所需經費,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第條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退役軍人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保持發揚人民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積極投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事業。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計劃,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安置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作為雙擁模范城縣考評重要內容。第十條對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章退役軍官安置方式--第十條軍官退出現役,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退休轉業或者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軍官退出現役,有規定情形的,作復員安置。第十條對退休軍官,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第十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調整退休軍官服務管理機構,服務管理退休軍官。第十條轉業軍官由機關群團組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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