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依照行政復議法第條的規定,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第章行政復議受理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第十條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主體就同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第十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第十條申請人就同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行政機關在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第十條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第章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其行政復議機構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通過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檢查結果。第十條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第十條下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第十條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復議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素質。第十條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定期總結行政復議工作,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行政復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第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復議機構。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最新版2007年8月1日生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第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第章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行政復議機構在本級行政復議機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權限對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督促指導。第條同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人的,推選至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第條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人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第十條申請人第人可以委托至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陬^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第節被申請人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第十條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第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第章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行政復議機構在本級行政復議機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權限對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督促指導。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其行政復議機構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權限,通過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檢查結果。第十條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通報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第十條下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第十條各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行政復議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專業素質。第十條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定期總結行政復議工作,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行政復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復議人員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第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復議機構。第章附則第十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最新版2007年8月1日生效。第十條依照行政復議法第條的規定,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尚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第章行政復議受理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第十條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主體就同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第十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第十條申請人就同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行政機關在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第十條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第章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第十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名稱;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第十條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申請行政復議時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第十條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第十條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任何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第十條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款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十條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第十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第十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的,行政復議終止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款第項第項第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最新版2007年8月1日生效。有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第十條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名稱;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第十條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申請行政復議時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第十條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第十條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任何個國務院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十條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第十條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款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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