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黃灌區農業用水應當采取灌排結合井渠結合等措施,適度開發利用淺層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水位,防治土壤鹽堿化。高耗水的工業服務業項目,限制取用黃河水和地下水。開發利用礦泉水地熱水應當嚴格依法取得許可。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取水許可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發給取水許可證。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超載地區臨界超載地區和不超載地區實行差別化管控。對水資源超載地區,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不得新增取水許可;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應當嚴格限制新增取水許可。水資源超載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超載治理方案,采取產業結構調整強化節水等措施,實施綜合治理。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資源超載。在水功能區內從事工程建設或者旅游養殖水上運動等開發利用活動的,不得影響本水功能區及相鄰水功能區的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區的水質標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管理。在河流湖泊溝道設置排污口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和防洪規劃的要求,并設立標示牌,接受社會監督。禁止設置未經達標處理污染物的排放口。確需在河流湖泊溝道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的排污口的,審批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排污口。--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對地下水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根據地下水分布及開采狀況,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依法備案。除法定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工程,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評估和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水源保護措施。因飲用水水質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飲用水標準,供水水量嚴重不足或者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第十條因勘察地下水資源情況確需鑿井的,應當在勘察工作完成后及時填封,恢復原狀,不得作為取水井使用??梢粤糇鞅O測井使用的除外?!秾幭幕刈遄灾螀^水資源管理條例》最新版2024年5月30日生效??缧姓^域界河溝道斷面水資源水環境監測指標不達標時,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第十條自治區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缭O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協商不成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河湖源頭區及河湖岸線的保護,開展污染預防和治理,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建立生態修復維護管理長效機制。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保障生態用水需求,強化河湖生態用途管制,科學規劃河湖岸線功能,維護河湖濕地健康生態。第十條自治區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年月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年月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水資源配置與取用水管理第章水資源節約使用第章水資源監測與保護第章法律責任第章附則第章總則第條為了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強化自治區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第條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資源屬國家所有。水資源管理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增加水資源管理財政投入??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的主要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并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落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構建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和產業布局。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缧姓^域界河溝道斷面水資源水環境監測指標不達標時,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第十條自治區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缭O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協商不成的,由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河湖源頭區及河湖岸線的保護,開展污染預防和治理,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建立生態修復維護管理長效機制。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保障生態用水需求,強化河湖生態用途管制,科學規劃河湖岸線功能,維護河湖濕地健康生態。第十條自治區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對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秾幭幕刈遄灾螀^水資源管理條例》最新版2024年5月30日生效。在水功能區內從事工程建設或者旅游養殖水上運動等開發利用活動的,不得影響本水功能區及相鄰水功能區的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區的水質標準。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管理。在河流湖泊溝道設置排污口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和防洪規劃的要求,并設立標示牌,接受社會監督。禁止設置未經達標處理污染物的排放口。確需在河流湖泊溝道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的排污口的,審批時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排污口。--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對地下水實行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根據地下水分布及開采狀況,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依法備案。除法定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備用水源工程,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評估和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水源保護措施。因飲用水水質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飲用水標準,供水水量嚴重不足或者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第十條因勘察地下水資源情況確需鑿井的,應當在勘察工作完成后及時填封,恢復原狀,不得作為取水井使用??梢粤糇鞅O測井使用的除外。引黃灌區農業用水應當采取灌排結合井渠結合等措施,適度開發利用淺層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水位,防治土壤鹽堿化。高耗水的工業服務業項目,限制取用黃河水和地下水。開發利用礦泉水地熱水應當嚴格依法取得許可。第十條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取水許可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發給取水許可證。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超載地區臨界超載地區和不超載地區實行差別化管控。對水資源超載地區,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不得新增取水許可;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應當嚴格限制新增取水許可。水資源超載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超載治理方案,采取產業結構調整強化節水等措施,實施綜合治理。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資源超載。年度取用水總量應當根據當年國家水量分配方案進行動態--調整,設區的市縣市區取用水總量不得超過自治區人民政府分配下達的控制指標,并符合生態流量生態水位地下水位的管控指標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嚴格水資源統調度。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承載能力研究和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規劃。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準該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用水權進行確權登記,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加強用水權交易監管,完善用水權制度體系。第十條自治區實行水資源用途管制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農業工業服務業生態等用水類型配置和管理水資源,加強水資源用途管理,提高水資源管理能力和利用效率。--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淺層地下水,嚴格控制開采深層地下水,鼓勵開發利用城市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礦井疏干水等。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海綿城市建設,涵養水資源,修復城市水生態,增強城市蓄水防澇能力?!秾幭幕刈遄灾螀^水資源管理條例》最新版2024年5月30日生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制定縣市區用水效率控制指標,征求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第十條自治區實行強制性用水定額管理制度,以及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制度。用水定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用水定額,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對列入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批準。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節水設施建設資金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投資概算。已建項目未配套節水設施的,應當限期進行建設改造。第十條嚴格限制新增引黃灌溉用水量??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農業灌溉面積增長,合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優化農業產業布局,發展高效節水農業,推廣節水栽培和灌溉技術,加強農業節水設施和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提高農業用水效率。--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評價要充分考慮水資源條件,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不得布局耕地后備資源開發項目。年度取用水總量應當根據當年國家水量分配方案進行動態--調整,設區的市縣市區取用水總量不得超過自治區人民政府分配下達的控制指標,并符合生態流量生態水位地下水位的管控指標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嚴格水資源統調度。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承載能力研究和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規劃。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未經論證或者經論證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準該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用水權進行確權登記,推進用水權市場化交易,加強用水權交易監管,完善用水權制度體系。第十條自治區實行水資源用途管制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農業工業服務業生態等用水類型配置和管理水資源,加強水資源用途管理,提高水資源管理能力和利用效率。--第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合理開采淺層地下水,嚴格控制開采深層地下水,鼓勵開發利用城市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礦井疏干水等。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海綿城市建設,涵養水資源,修復城市水生態,增強城市蓄水防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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