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條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第十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第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第十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致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款所列行為之,情節嚴重的,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第十條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第十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十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國有的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倳嫀煹娜温氋Y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第十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年以上經歷。--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通過根據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第次修正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次修正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第次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會計核算第章會計監督第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章法律責任--第章附則第章總則第條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條會計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第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十條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第十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十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設置會計機構;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國有的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倳嫀煹娜温氋Y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第十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年以上經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第十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第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第十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致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款所列行為之,情節嚴重的,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第十條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對下列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資產的增減和使用;--負債的增減;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第十條會計年度自公歷月日起至月日止。第十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第十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第十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第十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種外國文字。第十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銷毀安全保護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條各單位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隨意改變資產負債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凈資產所有者權益;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違反國家統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第章會計監督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第十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第十條各單位應當對下列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資產的增減和使用;--負債的增減;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增減;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第十條會計年度自公歷月日起至月日止。第十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第十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第十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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