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銷售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飼養技術要求和有關咨詢服務,并附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銷售種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雛禽,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由同級預算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第十條蜂種蠶種的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第章畜禽養殖第十條國家建立健全現代畜禽養殖體系??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地合理需求??h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或者不再從事養殖活動,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用地使用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提供畜禽養殖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技術培訓,以及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國家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有與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將畜禽養殖場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畜禽養殖戶的防疫條件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第十條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養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下列內容--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檢疫免疫消毒情況;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處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十條第項至第項違法行為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種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千元以下罰款。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檢疫證明,偽造變造畜禽標識,或者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畜禽屠宰企業不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本法規定條件的,責令關閉,對實行定點屠宰管理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定點屠宰證書。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畜禽屠宰企業未建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經營者對經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對實行定點屠宰管理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定點屠宰證書。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附則第十條本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本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采取措施落實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責任追究制度。--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第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畜禽生產規范,指導畜禽的安全生產。第十條國家建立統的畜禽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監測預警制度,逐步完善有關畜禽產品儲備調節機制,加強市場調控,促進市場供需平衡和畜牧業健康發展??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畜禽產銷信息,為畜禽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服務。第十條國家加強畜禽生產加工銷售運輸體系建設,提升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產品供給,建立穩產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責任考核體系。國家鼓勵畜禽主銷區通過跨區域合作建立養殖基地等方式,與主產區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行為。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第款規定,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造成畜禽遺傳資源損失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經審核批準,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未經審核批準,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的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海關應當將扣留的畜禽遺傳資源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理。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配套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或者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收種畜禽商品代仔畜雛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第十條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開展資源調查保護鑒定登記監測和利用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預算。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多元參與,堅持保護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鼓勵和支持高等學??蒲袡C構企業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的基礎研究,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咨詢工作。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定期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經過馴化和選育而成,遺傳性狀穩定,有成熟的品種和定的種群規模,能夠不依賴于野生種群而獨立繁衍的馴養動物,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調整并--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調整并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加強對地方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采集畜禽遺傳材料,并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用地的需求。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應當經原建立或者確定機關批準,搬遷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妥善安置。--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采取臨時保護措施,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后批準;但是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批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實施檢疫。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采取措施落實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責任追究制度。--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第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畜禽生產規范,指導畜禽的安全生產。第十條國家建立統的畜禽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監測預警制度,逐步完善有關畜禽產品儲備調節機制,加強市場調控,促進市場供需平衡和畜牧業健康發展??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畜禽產銷信息,為畜禽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服務。第十條國家加強畜禽生產加工銷售運輸體系建設,提升畜禽產品供應安全保障能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產品供給,建立穩產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責任考核體系。國家鼓勵畜禽主銷區通過跨區域合作建立養殖基地等方式,與主產區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的行為。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第款規定,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造成畜禽遺傳資源損失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遺傳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經審核批準,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未經審核批準,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的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向境外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海關應當將扣留的畜禽遺傳資源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處理。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配套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或者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偽造變造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收種畜禽商品代仔畜雛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或者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的種畜禽不符合種用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并處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銷售種畜禽有本法第十條第項至第項違法行為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種畜禽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種畜禽合格證明家畜系譜,銷售收購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加施標識而沒有標識的畜禽,或者重復使用畜禽標識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以處千元以下罰款。銷售的種畜禽未附具檢疫證明,偽造變造畜禽標識,或者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畜禽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畜禽屠宰企業不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本法規定條件的,責令關閉,對實行定點屠宰管理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定點屠宰證書。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畜禽屠宰企業未建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經營者對經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對實行定點屠宰管理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定點屠宰證書。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附則第十條本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本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經過選育具有種用價值適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第十條銷售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飼養技術要求和有關咨詢服務,并附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銷售種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雛禽,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種畜禽質量安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種畜禽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用由同級預算列支,不得向被檢驗人收取。第十條蜂種蠶種的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適用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第章畜禽養殖第十條國家建立健全現代畜禽養殖體系??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和支持畜牧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畜禽生產,提高畜禽產品市場競爭力。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地合理需求??h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或者不再從事養殖活動,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用地使用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提供畜禽養殖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技術培訓,以及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設立的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國家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務。--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有與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將畜禽養殖場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畜禽養殖戶的防疫條件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第十條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禁養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第十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下列內容--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檢疫免疫消毒情況;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糞污收集儲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放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發放。國家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統管理分級負責,在統的信息平臺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具體辦法和許可證樣式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范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禁止無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雛禽。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條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條發布種畜禽廣告的,廣告主應當持有或者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廣告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注明種畜禽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或者鑒定名稱,對主要性狀的描述應當符合該品種配套系的標準。第十條銷售的種畜禽家畜配種站點使用的種公畜,應當符合種用標準。銷售種畜禽時,應當附具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銷售的種畜還應當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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