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待遇保障--第十條國家建立激勵與補償相結合的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制度。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服役津貼;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任務津貼。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貼和伙食交通等補助;其中,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參戰,享受軍人同等醫療待遇;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軍隊相應醫療待遇。軍隊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為預備役人員提供優先就醫等服務。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軍隊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其家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和慰問。--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困難預備役人員家庭提供援助服務。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因預備役人員履行預備役職責,對其作出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免職降低待遇處分等處理。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和扶持政策。第十條預備役軍銜分為預備役軍官軍銜預備役軍士軍銜和預備役兵軍銜。預備役軍官軍銜設等銜預備役校官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預備役尉官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預備役軍士軍銜設等銜預備役高級軍士預備役級軍士長級軍士長級軍士長;預備役中級軍士預備役級上士級上士;預備役初級軍士預備役中士下士。--預備役兵軍銜設兩銜預備役上等兵列兵。第十條預備役軍銜按照軍種劃分種類,在預備役軍銜前冠以軍種名稱。預備役軍官分為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分別授予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軍銜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軍銜。預備役軍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條預備役軍銜的授予和晉升,以預備役人員任職崗位德才表現服役時間和做出的貢獻為依據,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條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其預備役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第十條對違反軍隊紀律的預備役人員,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降低其預備役軍銜等級。依照本法規定取消預備役人員身份的,相應取消其預備役軍銜;預備役人員犯罪或者退出預備役后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剝奪其預備役軍銜。第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根據預備役人員工作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預備役人員工作情況作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評比和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預備役人員履行預備役職責,協助做好預備役人員工作。第條國家加強預備役人員工作信息化建設。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預備役人員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條預備役人員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中央和地方預算。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在履行預備役職責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組織和個人在預備役人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章預備役軍銜第十條國家實行預備役軍銜制度。預備役軍銜是區分預備役人員等級表明預備役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黨和國家給予預備役人員的地位和榮譽?!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第章教育訓練和晉升任用第十條預備役人員的教育訓練,堅持院校教育訓練實踐職業培訓相結合,納入國家和軍隊教育培訓體系。軍隊和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預備役人員教育訓練。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在被授予和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崗位職務前,應當根據需要接受相應的教育訓練。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達到軍事訓練大綱規定的訓練要求。年度軍事訓練時間由戰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根據需要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對預備役人員實施臨戰訓練,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要求接受臨戰訓練。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培訓,提高履行預備役職責的能力。--第十條對預備役人員應當進行考核??己斯ぷ饔刹筷牥凑找幎ńM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其預備役軍銜晉升職務任用待遇調整獎勵懲戒等的依據。預備役人員的考核結果應當通知本人和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以及所在單位,并作為調整其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和評定職稱等的依據之。第十條預備役人員表現優秀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預備役軍銜任用部隊相應崗位職務。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規定年限,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經批準可以選改為預備役軍士。第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根據預備役人員工作需要召開軍地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有關問題??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應當將預備役人員工作情況作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評比和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第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預備役人員履行預備役職責,協助做好預備役人員工作。第條國家加強預備役人員工作信息化建設。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預備役人員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條預備役人員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列入中央和地方預算。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在履行預備役職責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組織和個人在預備役人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章預備役軍銜第十條國家實行預備役軍銜制度。預備役軍銜是區分預備役人員等級表明預備役人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黨和國家給予預備役人員的地位和榮譽?!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第十條預備役軍銜分為預備役軍官軍銜預備役軍士軍銜和預備役兵軍銜。預備役軍官軍銜設等銜預備役校官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預備役尉官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預備役軍士軍銜設等銜預備役高級軍士預備役級軍士長級軍士長級軍士長;預備役中級軍士預備役級上士級上士;預備役初級軍士預備役中士下士。--預備役兵軍銜設兩銜預備役上等兵列兵。第十條預備役軍銜按照軍種劃分種類,在預備役軍銜前冠以軍種名稱。預備役軍官分為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分別授予預備役指揮管理軍官軍銜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軍銜。預備役軍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條預備役軍銜的授予和晉升,以預備役人員任職崗位德才表現服役時間和做出的貢獻為依據,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條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其預備役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第十條對違反軍隊紀律的預備役人員,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降低其預備役軍銜等級。依照本法規定取消預備役人員身份的,相應取消其預備役軍銜;預備役人員犯罪或者退出預備役后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剝奪其預備役軍銜。第章待遇保障--第十條國家建立激勵與補償相結合的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制度。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享受服役津貼;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任務津貼。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相應補貼和伙食交通等補助;其中,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保持其原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預備役人員津貼補貼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參戰,享受軍人同等醫療待遇;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國家和軍隊相應醫療待遇。軍隊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為預備役人員提供優先就醫等服務。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軍隊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其家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和慰問。--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困難預備役人員家庭提供援助服務。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因預備役人員履行預備役職責,對其作出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免職降低待遇處分等處理。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和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買賣預備役制式服裝和預備役標志服飾。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應當落實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做好執行任務的準備。--第章征召第十條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采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后,部隊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征召通知,并通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所在單位。預備役人員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須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部隊和預備役登記地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的,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第十條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預備役人員響應征召,為預備役人員征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幫助解決困難,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預備役人員因被征召,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核實,并經部隊批準,可以暫緩征召患嚴重疾病處于治療期間暫時無法履行預備役職責;家庭成員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為唯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必須由本人親自處理;女性預備役人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正在被監察機關調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轉服現役。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辦理入伍手續。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的,按照有關規定改授相應軍銜任用相應崗位職務,履行軍人職責。第十條國家解除國防動員后,由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的軍人需要退出現役的,按照軍人退出現役的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未轉服現役的,部隊應當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所在單位。第十條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未滿本銜級最低年限或者未達到最高年齡,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未滿規定年限--或者未達到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安排退出預備役被征集或者選拔補充服現役的;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或者優化預備役人員隊伍結構需要退出的;因所在單位或者崗位變更等原因,不適合繼續服預備役的;因傷病殘無法履行預備役職責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滿本銜級最低年限或者達到最高年齡,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滿規定年限或者達到最高年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退出預備役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采取國防動員措施要求的;正在參戰或者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涉嫌違反軍隊紀律正在接受審查或者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的,預備役人員可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退出預備役。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應當取消預備役人員身份--預備役軍官預備役軍士服預備役未滿本銜級最低年限,預備役兵服預備役未滿規定年限,本人要求提前退出預備役,經教育仍堅持退出預備役的;連續兩年部隊考核不稱職的;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時間為下達退出預備役命令之日。第十條批準預備役人員退出預備役的權限,與批準晉升相應預備役軍銜的權限相同。第章法律責任第十條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拒絕逃避參加預備役人員選拔補充的,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征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預備役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的,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停止其相關待遇。第十條預備役人員參戰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期間,違反紀律的,由部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第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軍隊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預備役人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預備役人員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預備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預備役人員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罰。非法生產買賣預備役制式服裝和預備役標志服飾的,依法予以處罰。第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本法第十條第十條第款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第十章附則--第十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的人員服預備役的,適用本法。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同時廢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買賣預備役制式服裝和預備役標志服飾。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應當落實軍隊戰備工作有關規定,做好執行任務的準備。--第章征召第十條在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法采取必要的國防動員措施后,部隊應當根據上級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下達征召通知,并通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所在單位。預備役人員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須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國家發布動員令后,尚未接到征召通知的預備役人員,未經部隊和預備役登記地兵役機關批準,不得離開預備役登記地;已經離開的,應當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第十條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預備役人員響應征召,為預備役人員征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幫助解決困難,維護預備役人員合法權益。從事交通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運送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預備役人員因被征召,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預備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的,經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核實,并經部隊批準,可以暫緩征召患嚴重疾病處于治療期間暫時無法履行預備役職責;家庭成員生活不能自理,且本人為唯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必須由本人親自處理;女性預備役人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正在被監察機關調查,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轉服現役。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由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辦理入伍手續。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的,按照有關規定改授相應軍銜任用相應崗位職務,履行軍人職責。第十條國家解除國防動員后,由預備役人員轉服現役的軍人需要退出現役的,按照軍人退出現役的有關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被征召的預備役人員未轉服現役的,部隊應當安排其返回,并通知其預備役登記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所在單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最新版2023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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