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十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十條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第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十條國家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第十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十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章對外貿易秩序第十條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年以上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第十條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年以上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年以上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第十條依照本法第十條至第十條規定被禁止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在禁止期限內,海關根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禁止決定,對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有關進出口貨物不予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或者外匯指定銀行不予辦理有關結匯售匯手續。第十條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條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當事人對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章附則第十條與軍品裂變和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對外貿易管理以及文化產品的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條國家對邊境地區與接壤國家邊境地區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采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最新版2022年12月30日生效。第十條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十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采取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發展對外貿易。第十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第十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第十條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第十條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已給予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授權。第十條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條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違反本條第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第十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第十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第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條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十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對外貿易經營者開拓國際市場,采取對外投資對外工程承包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發展對外貿易。第十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有關協會商會。有關協會商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對其成員提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生產營銷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關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維護成員和行業的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成員有關對外貿易的建議,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第十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按照章程開展對外聯系,舉辦展覽,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和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活動。第十條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第十條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第十章法律責任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處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已給予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授權。第十條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年以上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第十條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萬元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年以上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經營活動。第十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禁止違法行為人自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年以上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第十條依照本法第十條至第十條規定被禁止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在禁止期限內,海關根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禁止決定,對該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有關進出口貨物不予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或者外匯指定銀行不予辦理有關結匯售匯手續。第十條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條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當事人對依照本法負責對外貿易管理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十章附則第十條與軍品裂變和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對外貿易管理以及文化產品的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條國家對邊境地區與接壤國家邊境地區之間的--貿易以及邊民互市貿易,采取靈活措施,給予優惠和便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獨關稅區不適用本法。第十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最新版2022年12月30日生效。第十條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十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條第十條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第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十條國家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第十條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十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章對外貿易秩序第十條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第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國家實行統的商品合格評定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第十條國家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章國際服務貿易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第十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第十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進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并發布公告。第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對外貿易調查給予配合協助。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對外貿易調查,對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章對外貿易救濟第十條國家根據對外貿易調查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第十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第十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出口至第國市場,對我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我國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與該第國政府進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適當的措施。第十條進口的產品直接或者間接地接受出口國家或者地區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專向性補貼,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第十條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并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最新版2022年12月30日生效。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第十條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國家實行統的商品合格評定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第十條國家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條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章國際服務貿易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第十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第十條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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