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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通過年月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章總則第條為了健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堅持全過程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尊嚴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步處理意見;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性文件等;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第十條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第十條各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第十條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第十條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步處理意見;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性文件等;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十條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年月日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通過年月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年月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修正目錄第章總則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章總則第條為了健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堅持全過程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尊嚴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條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規劃綱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中央決算草案以及相關報告和調整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其他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草案和報告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意見。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年,從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次會議為止。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聯系代表的工作機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保障。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介紹有關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及時予以答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并予以公開。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其他屬于代表的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貼和物質上的便利。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在每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會議的準備事項;在會議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議案進行審議,并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由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審議的議案發表意見。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主席團和秘書長的名單草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提交預備會議。第十條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指定其中人擔任全體會議主持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最新版2021年3月12日生效。第十條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規劃綱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中央決算草案以及相關報告和調整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其他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草案和報告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意見。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年,從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次會議為止。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同代表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聯系代表的工作機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保障。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并負責答復。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介紹有關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及時予以答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并予以公開。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其他屬于代表的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貼和物質上的便利。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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